湘潭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委托代管的其它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呈报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六)主管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农村优抚户、贫困户的扶持;负责市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管理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的市级的保障金;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会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制定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
(十)主管行政区划地名工作,负责组织地名管理法规的实施。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相邻地市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一)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二)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障政策;负责社区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指导和监督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
(十三)拟定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涉外、国内收养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十六)负责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县、市、区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办省民政厅和市政府交办的革命老区的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宣传教育及老区开发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审核、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的老龄工作。
(二十)负责贯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和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