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相关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函[2008]93号)精神,我局对本单位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民政局决定,废止《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潭民发[2002]25号)等3件文件;
二、市民政局决定,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的意见》(潭民发[2005]19号)等 1 件文件失效;
三、市民政局决定,确认《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潭民发[2004]7号)等9件文件继续有效;
四、市民政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在全市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潭民发[2002]6号)等1件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不再执行。上述确认继续有效或重新公布的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期规定的有效期执行。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继续有效的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实施的时间连续计算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为2年;重新公布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夹2年。
附件: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清理类别 | 文号 | 文件标题 | 备注 |
废止(3个) | 潭民发[2002]25号 | 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
潭民发[2004]23号 | 关于切实加强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和特困户援建工作的通知 | |
潭民函[2006]65号 | 关于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 |
宣布失效 (1个) | 潭民发[2005]1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的意见 | |
继续有效 (9个) | 潭民发[2004]7号 | 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发[2004]25号 | 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的通知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发[2005]18号 | 关于对城市两区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实施临时救济的办法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函[2005]45号 | 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太平间和遗体运输管理的通知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发[2006]15号 | 关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及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办法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发[2006]18号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发[2006]54号 | 关于清理整治全市非法私建乱造坟墓的通知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发[2007]21号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与国策兼容 |
潭民发[2008]15号 | 关于城乡临时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 | 与国策兼容 |
重新公布 (1个) | 潭民发[2002]6号 | 关于在全市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 与国策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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