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概况 - 法律政策 - 行政审批 - 重大决策 - 政务信息 - 监督机制 - 综合事项 - 网上实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申请
   您的位置:首页  >> 民政局 >> 行政审批
 
湘潭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可审核程序(优抚)

审核事项: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等级评定审核
审核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退役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三)在军队工作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原军队在编职工;
(四)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六)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七)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审核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三)《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审核条件:
(一)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残情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等级,可予评定伤残等级。
(二)退出现役的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2、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3、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了3年后;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5、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审核数量:无
审核时限:按《残疾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审核费用:不收费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优抚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2—822333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户口在市区的在市民政局申报,户口在县(市)的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民政局申报;
2、申报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签定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三)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
二、审核
(一)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评残(提残、新增)条件的,各县(市)申报的退回县(市)民政局,市区申报的退回本人。
(三)时限:收到县(市)材料后15日内上报省民政厅。
三、发证: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向当事人发放残疾军人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
责任追究与监督:参照《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2—2255875。


 

发布日期: 2008-09-10
   
主办:湘潭市民政局   地址:湘潭市广云路
电话:0732-8222331  E-mail:xtmzj@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0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1-857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