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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办(所)行风评议标准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总体目标管理。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三、实行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等公布上墙。
   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文明服务,管理规范,能主动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五、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有序。
   六、有承办婚姻登记任务的乡镇民政办(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有偿服务项目实行群众自愿。
   七、依法指导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廉洁从政,财务制度健全,优待,抚恤等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分配公开合理,无优亲厚友现象和索贿、
受贿现象。
   九、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和解决,整改措施得力。


 

发布日期: 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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